应当强制清算的情形: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的;已经成立清算组但是故意拖延时间的以及违法清算损害公司或者是债权人利益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清算的,不得注销。
一、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怎样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3、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结束,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止。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5、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成,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如何处理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必须是恶意故意或重大过失,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并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表现为故意侵占公司财产或故意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公司财产等情形;客观上,必须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即其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的损失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