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中共同参与人的认定责任是:
原则一:
正确确认共同参与人是否是共同犯罪。
原则二: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就在于: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
再者,在共同伤害案件中,共同参与人虽然事先对伤害对方的后果有预谋,比方说将被害人打到某种程度,或者对伤害后果有概括的故意,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人的主观故意又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实行过限行为,这时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更成为区分各行为人罪责的标准。
原则三:
罪责相适应原则。
1.正确评定和确认教唆人的主观故意及授意的具体内容,以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
2.正确评价和确定“站脚助威”者的作用和责任。这种人的主观故意比较模糊,对实施者顶多是一种心理帮助,但是受到的处罚往往不轻。
3.正确评价和确定造成不同后果的参与人的作用和责任。不同的实施人伤害的部位可能不同,有的打头,有的打腿,有的伤致命,有的是轻伤或者无伤。
一、如何区别共犯和从犯
犯罪就实施的人数而言,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称为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要求是:1.主体必须为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2。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