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同法院在处理起来会有争议,我个人认为在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前,应当严格按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房产证已交付儿子并且儿子实际居住情况除外),但紧接着就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纠纷(也许会同案处理),因为当时只约定赠与,对该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实际进行分割,也许男方认为该房产中属于自己一部分的赠与不需撤销,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母子共有的情况.其实如果把儿子换成其他人,本案就好分析些了,假设房屋原来是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夫妻在离婚时都表示该套房屋赠与给某第三人,在房产未过户前,当然有权撤销(一方或双方),房产被撤销的部分或全部又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状态,重新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