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倒闭而无配件供应,销售者就能因此免除对已售商品承担“三包”义务吗?
一、谁经营谁负责,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对所售商品承担“三包”义务。
二、无法修理则应当换货。生产企业倒闭无配件供应仅仅只是不能对所售商品进行修理,而“三包”服务项目还包括换货和退货。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精神,商品在“三包”期内因缺少零部件不能修复的,销售者应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更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三、销售商不因生产企业破产倒闭而免除对所售商品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也就是说,对商品按规定实行“三包”服务是没有前置条件的。因此,无论生产企业是否倒闭,作为经营者的销售者,都不能免除对已售商品的“三包”责任。
四、生产企业倒闭的风险只能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是一种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消费者花钱购买商品,销售者就必须提供合格的商品和相应的售后“三包”服务。生产企业的破产倒闭自然使一部分本应由生产者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落了空,但这个风险只能由销售者承担,因为消费者是直接与销售者发生的买卖关系,所以他就有理由要求销售者负责。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竞争规则的作用下,部分企业破产倒闭是一种正常现象,这就要求销售者应通过市场调查,对自己经营商品的种类、品牌、性能可靠性状况和生产企业的技术、规模、效益、实力、信誉、可持续发展状况等情况作尽可能多的了解,在选择和确定经营商品的品种、品牌甚至规格型号时作出相对正确的决策,减少因商品质量问题或生产企业倒闭给自己带来损失,而不是将这种损失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这就已很清楚地表明,只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营者就必须承担责任。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不管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消费者都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