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深圳工伤赔偿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在朱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赔偿义务人对工伤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住宿费、辅助设备费、一次性伤残津贴等,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出津贴等与之相同。深圳市工伤赔偿金额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