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隶属公司高管、外勤人员以及其余符合不定时工作制职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能够不支付加班费。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也应该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无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持续工作或难以按时上下班,不能适用准则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工人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规则,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规则之一。准则工时制、综合计量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量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工人劳动量的工作规则。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限定,参照准则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工人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不能按准则工作时间衡量的工人能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公司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工人,能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不能按准则工作时间衡量的工人;
(二)公司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师傅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人;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限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事实上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准则支付薪水: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水准则的150%支付劳动者薪水;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200%支付劳动者薪水;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300%支付劳动者薪水。实行计件薪水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限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水。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实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量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准则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限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水。实行不定时工时规则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