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只能依据法定加速到期情形予以综合判定。
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明履行义务一方是否存在如下几方面事实:是否存在法定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是否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甚至破产清算的情形;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等。
一、债权加速到期规定
1.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甚至破产清算的;
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
二、中止履行的债务规定是什么
中止履行的债务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综合判定是否存在债权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并据此判令债权是否到期或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