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而非刑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拘留是依照治安处罚条例采取的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也是一种刑罚,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共安全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构成犯罪的。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其他参与人或者是发生扰乱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的案件的局外人。(3)目的和结果不同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新国家及其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和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是逮捕、拘留刑事拘留时间可以转化为支付。公安拘留的目的是惩罚和教育违法分子。公共安全拘留期是教育惩罚的终结。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惩罚对法律秩序的损害,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无关,如果被拘留的人承认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