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5%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70%他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65%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