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于20**年**月**日(剖腹产)生下宝宝,特向领导申请办理产假手续。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正常产假为4个月,晚婚晚育增加15天,我现特向单位申请**月**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X月X日至X月X日,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一、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以兼得吗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可以兼得,只能择选其一。如果女职工享受了正常的产假公司,就不会有生育津贴,如果是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就不会给女职工发放工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