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父母出部分款项按揭贷款,房屋属登记方所有;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配偶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属按份共有。
法律分析
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如果有房产分割情况发生,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需要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产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4、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可以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5、婚前由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结论如下:
1、若婚前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由其父母全额出资,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除非有其他约定。
2、婚前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由其父母出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除非有其他约定。
3、婚前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约定享有产权。
4、婚前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产权登记不代表对双方的赠与。
5、婚前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字数: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产权的收益(四)迷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