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有5点: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预期违约);
3、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其次,除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解除合同的流程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取决于双方有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法定解除权的存在。双方解除合同意思一致的达成一般也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双方协商一致时,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
(二)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程序
法定解除权是当事人以单方的意思使合同解除的权利,按其性质来说,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作了规定:
1、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或发生法定情形,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三)法院裁定的程序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来裁决。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