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