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其次,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再者,从行使方式来看,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而解除权的行使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如果是协议解除,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最后,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一、承诺撤回与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胁迫等,
3、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合同撤销权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3、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特点有哪些
撤销权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一)从性质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是撤销权的上位概念,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下位概念。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撤销权,谓依自己之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之权利,即为形成权之一种。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正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说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会被赋予合同的撤销权。
(三)撤销权是一种从权利。
我们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当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之行使前提。也就是说,撤销权是附随于合同而产生的,是基于可撤销合同所产生的从权利。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撤销权是存在的,当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销,也就不会存在撤销权。
(四)撤销权是一种专属权利。
撤销权是专属于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可撤销合同之利益受损人,而不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此外,撤销权不能转让,只能是属于合同当事人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转让给他人,但因合同权利之整体转让除外。
(五)撤销权受期限限制。
因可撤销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如果该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自愿放弃行使撤销权,抑或长期不主张,法律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否则在合同生效后很长时间再提出撤销,就会不利于合同的效力确定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而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期限里行使,经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即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