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受伤是因为经营者自身安全保障方面的欠缺所导致的,那么经营者需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反之,则只需承担相关责任或者是出于人道的救助,具体赔偿数额需由当事双方具体协商。此外,如果消费者在商场内遭受第三方损害而导致受伤,那么伤者需同第三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如果商场在消费者被第三方损害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安全保障不到位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商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