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背景及概况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因为诉讼保全担保的障碍而造成当事人很难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困境。在上述背景下,保险公司开发出了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这种产品名称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该产品的主要特征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承保;在诉讼过程中,如被保险人,即诉讼保全申请人因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向诉讼保全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报道,2012年,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推出该产品,云南保监局将之作为创新试点项目并给予保护期两年
①。2013年,诚泰保险公司在云南辖区内已承保41笔,保费规模223.06万元,共提供风险保障1.76亿元
②。据新华网报道,2013年10月底,在第八届中国保险创新评奖活动中,诚泰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其专业性、创新性、社会性荣获“最具创新力保险产品奖”
③。据湖南日报2015年3月10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建议在诉讼中引入保险机制
④。
自此,各地法院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机制”的新闻陆续出现在各媒体报道中。2015年下半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陆续推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产品。
2013年9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联合发文《关于保险机构诉讼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中肯定了“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出具担保函的方式提供诉讼担保”。2015年6月,面对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函的方式开展的诉讼保全业务需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规范保险公司提供司法保全担保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
2014年8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肯定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可以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2015年8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诉讼担保。
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的担保等,以上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综合互联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新闻媒体报道,目前已有云南、天津、上海、广东、浙江、重庆、四川等十余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法院认同保险公司为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诉讼担保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