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五)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赔偿限额
第五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条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财产保全裁定书。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变更保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