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经济诈骗行为,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6、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7、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8、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9、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8、而诈骗案件的证据类型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9、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一、诈骗罪判刑后还要还钱吗
1、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除非原告主动不要了,否则债务仍然存在的。所以,诈骗罪判刑后是需要还钱的。
2、但刑法规定中并没有要求还款。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除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时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没有判令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内容。
3、还款的情况只是在判决前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判决后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
4、简单说,如果判决都已经下了,不还款也没什么不利后果,最多就是减不了刑而已,绝对不会在判决的基础上加重刑罚。
5、如果判决还没下,不还款会使法官量刑偏重,多个一年两年都有可能(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量刑幅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