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刑事案件的方式

2024-08-31 01:04:54

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视具情况而定。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刑事自诉和刑事公诉。其中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是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而公诉案件则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裁判三个环节。侦查部门侦查结束后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根据侦查部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公诉案件以及检察部门侦查的案件。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