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