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
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
一、从犯的量刑刑法27条
我国刑法已经明确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通常情况下从犯主要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二、网络诈骗案从犯判刑标准
(一)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3、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二)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