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退伍军人住房公积金能取士官退役后,在部队服役期间累积的公积金一般会在结算退役费时一并发放,发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给付现金,也可以采取银行代发。
法律依据: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第十一条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
第十三条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