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随便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