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损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时间和收入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安徽省13年标准97年无收入或劳动报酬.54元天。
4、安徽省住院食品补贴标准为30元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标准为20元天。
5、营养费用和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按实际需要凭票报销。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依据。
7、如果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而不构成残疾等级,精神抚慰金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公民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伤害已构成残疾等级,精神抚慰金的金额可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如果公民死亡,精神抚慰金的金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高于8万元。
8、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水平,根据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23114元)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8098元)标准,自残疾之日起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残疾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安徽省1628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5725元)的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按照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