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的纠纷通常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存在恶意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一、如何正确行使担保追偿权
第一、担保人在主张担保追偿权时应当对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所谓基础债权,就是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不仅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基础之一。如果主债权不是真实的,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勿论担保追偿权了。当然,在大部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无争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也就无需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另行举证。
第二、担保人应当对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这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担保人在就其承担担保责任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别。部分案件中,担保人仅出示判决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作为其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证据,而对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事实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其追偿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第三、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要求。如前所述,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那么,如何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举证就关系到担保人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担保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方式多样化,但都以能够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目的。比如,通过法院执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法院执行部门开具的案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相应银行汇款等支付凭证;当然还可以提交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只有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的,通常无法确认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尤其是在清偿款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债权人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佐证,而不能据此确认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