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情节轻微的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情节轻微包括主观上过失、违法数额不大、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积极弥补损失等。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能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情节显著轻微,仅需要给予警告或者不够给予警告处分的,则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第二,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不同。若公职人员仅有一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有两种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既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又能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第三,处理方式不同。从规定上看,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四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同时适用。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诫勉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不需要进行其他处理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