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多次冲撞老师,不礼貌,并且学习各方面和生活中经常不尊重老师,学校是有权利开除的。但一般学校是采取缓慢进行的方式进行的,有时会对孩子进行批评和劝退,基本上会和家长联系的。学校老师,无论是初中的还是高中的,都没有权利开除学生,但学校教务处是有权利依据法律和校规开除学生的。
但作为学校,他也深知开除一名学生对学生的一生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会让孩子的身心蒙上巨大的阴影,不到忍无可忍,学校都不会下这个极端不近情理的决定。学生顶撞老师一般的处分是留校察看,给予警告。学校没权利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