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在一定范围内酌定。
法律分析
一、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计算。
2、下列大额材料费用按照医保认定价计算医疗费。
(二)误工费
1、误工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计算。
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时间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误工时间司法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准许。无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的,原则上以住院时间为准。
2、误工标准
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三)护理费
原则上按照10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交通费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就医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五)住宿费
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调整。
(七)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在2000元以内酌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应在2000元以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方面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具体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人民法院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酌定。请注意,以上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