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控告
在虚拟空间性侵网络儿童,是新形势下高发性问题。该犯罪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接触身体的形式更普遍,更难被发现,个性孤僻、正在遭受打击的孩子更容易成为网络性诱骗的目标。因此,应当进行全方位多主体保护。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