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符合特定情况的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分析
是可以的。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都可以申请:(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程序中如何处理缺乏证人证言的情况?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当缺乏证人证言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首先,可以寻找其他可靠的证据来支持工伤认定,例如医疗记录、医生诊断报告、工作场所的监控录像等。其次,可以通过调查相关人员,包括事故现场的其他目击者、同事、上级领导等,获取他们的口头陈述或书面证词。此外,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调查人员或律师团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支持工伤认定申请。最后,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劳动保障部门或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证人证言缺乏的原因,以便得到公正的判断和裁决。综上所述,虽然缺乏证人证言会对工伤认定造成一定困难,但通过其他证据和合适的处理方式,仍然有可能成功进行工伤认定。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工作前后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以及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事故。根据第十七条,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缺乏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可靠证据、调查取证、法律援助等方式进行工伤认定。尽管困难存在,但仍有可能成功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