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孕妇不能做的工作如下: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5、从事抗癌药物、生产自己烯雌酚、接触麻醉气体等;
6、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和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处置;
7、高空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空作业;
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9、在封闭空间、高压室或潜水作业中,伴有强烈振动作业,或需要频繁弯腰、攀爬、蹲下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