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指户口从原来的户籍地迁出,落户到另一户籍地。户口迁移也是一种户口登记制度,公民常住地如果发生变化,应该及时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址,此过程被称为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必须拿户口本,以及本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来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向另一地区的迁移程序,办理时应缴纳一定费用。
户口迁移需要的条件如下
1、内地户口子女系未成年人,如果超过18周岁,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2、该户家庭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3、全面审核后认为该子女户口曾因合理理由当年未随同父母迁入,现须投靠父母;
4、其父母户口均在本市但不在一户内的,按照规定应先行并户,因客观因素暂不能并户的按母亲优先原则受理申请;
5、迁回农村的户口性质不变还是非农业户口,除非乡镇同意接收为农业户口的出证明才能改变户口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