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拖欠:如何维权?

2024-08-30 23:01:18

合同履行中应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不可抗力、明确不履行、迟延履行、违约行为等。分期付款情况下,买方未支付五分之一可解除合同,出卖人可要求支付使用费。对方拒付应及时采取催讨措施,注意诉讼时效。事后补救措施包括诉讼、延期还款协议、诉前财产保全等。

法律分析

一、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1、在下列情形下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就可免除自身交货义务,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若是分期付款,如果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方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在付款期限到时对方拒不付款,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及时采取催讨措施,特别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计算,以免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

二、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无理拒付——及时收集证据材料,进行诉讼。

2、如果对方是一时资金周转不开,要求延付——与对方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确定付款时间,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还款担保,或形成公证的债权文书(这种文书法律规定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必经过诉讼)。

3、对方资金严重资不抵债或有转移资产行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查封对方财产,避免债权落空,然后立即进行诉讼。

结语

及时采取事中控制措施对付合同违约行为,避免时机延误。根据合同解除的情形,可免除交货义务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分期付款,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并向买方要求使用费。若对方拒不付款,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采取催讨措施,注意诉讼时效。对于货款无法按期收回或催讨困难,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收集证据进行诉讼、与对方达成延期还款协议或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财产,确保债权不落空后迅速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