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不一定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只需签订协议。但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需要股东会决议,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原则是自由转让为主,限制转让为例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股权转让后可能涉及房屋租赁费用、租赁期满、合同终止、产权承诺和维修养护责任等费用。
法律分析
一、股权转让一定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吗?
其实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都必须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的。
一般来说公司内部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不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权会决议,只需要双方签订好股权转让协议,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
如果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那就必须要通过股东会决议,需其他股东超过半数同意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且还需要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超过半数股东同意。还需要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来同时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若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将视为同意,或者是在股东会上超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那么不同意的股东就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若不购买的将视为同意转让股权。
二、股权转让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
(一)自由转让为原则。作为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产生有其社会必然性:首先,能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其次,有利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公司做为独立法人,在其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其投资者不能抽回出资。罗马法谚说:“无论何人不负违反其个人之意思,留于团体中之义务”。在法律规制公司投资者不能抽回出资的前提下,立法者必须构建一套替代方案,使得投资者能够退出公司,避免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淆。这就是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予以明确肯定。
(二)限制转让为例外。现代公司制度是建立在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之上,市场交易自由的过分强调,势必造成股东权利、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其他股东或企业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在坚持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某些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予以规制。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发起人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定性规定等等。
三、股权转让后少计的费用可能有哪些
股权转让后少计的费用有:
(一)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二)租赁期满。
(三)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四)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五)维修养护责任。
结语
股权转让的决议并非必须通过股东会,但需遵守《公司法》程序。自由转让是原则,限制转让为例外。股权转让后可能产生房屋租赁费用、合同终止约定、产权承诺以及维修养护责任等费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谨慎处理各项费用事宜,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