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薪酬理论落后。大部分企业对于薪酬的含义目前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将薪酬看作工资福利加奖金,或高工资等于高的员工满意度,一味追求物质报酬;有些企业甚至连规范的职位说明书都没有,更是从来没有做过工作岗位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薪酬管理会有一定困难。(二)工资与职位高低挂钩。无论是在国企还是私企,传统的薪酬等级设计都是建立在严格的官僚等级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人不幸一直处在一个级别不高的岗位上,无论他干得多么出色,也不可能得到太高的工资收入。在我国一些企业中推崇的所谓“一岗一薪”,其实质是完全根据岗位本身的价值来确定员工的薪酬待遇,而不考虑不同的员工在同样的岗位上所达到的实际绩效差异,严重影响了一部分员工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