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是股东时,可通过协议确定股权数额或进行委托评估,由法院判决。若一方是股东,可与配偶协商将出资额转让给其配偶,但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均为股东时,可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经委托评估后,由法院直接判决。如果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则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该内容由信金国律师和家和律云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