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分股各享甚至平分各享最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其实这是对公平原则机械、狭隘的理解。首先,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分工不同,必然会导致夫妻行使股权的能力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又往往会导致同等股权所实现的利益不等。当这种差异悬殊很大时,采用分股各享的方法,对于在家扶老携幼,主持家庭日常事务的一方来讲并无公平可言。其次,股东在企业中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当一方主持着企业的经营活动时,难免会受到夫妻感情的负面影响,在另一方行使股东权过程中,给予不当的限制。而股权包括以财产权为内容的自益权和以管理权为内容的共益权,缺其一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股权。因此,如果一方获得的是残缺不全的股权,那么,公平的原则也无从真正体现。
股权价值的确定也会对公平性产生影响。由于股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故不能根据出资额直接确定其价值。而那些不能自由转让的股权又不能象上市股票那样定价,价值确定的难度较大,如果有误,会直接导致折价的不公平性,但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非采取分股各享的结论。实际操作中可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的净价值、盈亏情况、特别是前一段时间的红利分配情况等因素,从中大致判断出股东的出资增、贬值及辐度等,如果一方或双方要求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且受补方要求折补的价值明显低于估价值,容易获得法院支持。否则,只能通过法定评估等方式解决股权的实际价值问题,折价归并的方法还是能够操作的。
一、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且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很难把握,但这正是长济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
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这与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