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手段,拘留期限一般为三天,可延长至三十天。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得到配合。拘留人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需要逮捕的嫌疑分子,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法律分析
被刑事拘留过三十天,没有案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结语
刑事拘留是一种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三天,但对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在执行拘留、逮捕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应当出示拘留证。被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需要逮捕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并且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三节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条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三节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