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民事纠纷的程序有以下:
一、申请:
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直接报送纠纷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受理: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提交申请内容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调查:
纠纷受理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开展纠纷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
四、调解: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依法合理做出调处意见,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五、调解结果:
(一)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盖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二)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书”。调解民间纠纷,能够即时调解的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解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