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股权的转让条件如下:
1、国有股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调整投资结构;
2、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转让金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等具体安排;
3、国有股权转让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国有股转让金额较大,涉及绝对控制权和相对控制权变更的,必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育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批准;
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使用计划和实施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