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单位和人员:
缴费基数:4588~22941
缴费下限:4588
缴费上限:22941
2、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其它事业单位和人员:
缴费基数:3958~22941
缴费下限:3958
缴费上限:22941
3、国有、集体企业:
缴费基数:3958~22941
缴费下限:3958
缴费上限:22941
4、外资、民营企业:
缴费基数:3958~22941
缴费下限:3958
缴费上限:22941
5、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3958~22941
缴费下限:3958
缴费上限:22941
6、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3958~22941
缴费下限:3958
缴费上限:2294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