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残疾)
1、医疗费
(医院的正式发票);
2、误工费(未超过60周岁):按住院时间、医嘱出院休息时间、受伤人的户口性质或减少的收入证明计算;
3、护理费:按护理人员(一般为家庭成员)的户口性质或收入情况计算;
4、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8元∕天(江苏);
5、营养费:
6、残疾赔偿金:按受伤人的伤残鉴定等级、户口性质或者在城镇工作生活满一年证明进行赔偿;
7、精神抚慰金按受伤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江苏3000元—5万元);
8、被抚养生活费按受伤人伤残等级、被扶养继续抚养年限赔偿;
9、交通费:交通费发票,也可法官酌情判决;
10、财物损失:需要物价部门鉴定书、维修发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