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没有罚款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单位保持或提高原劳动条件而员工仍不续签,则无需补偿。若单位降低原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则需补偿。补偿计算方式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以员工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单位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除非劳动条件保持或提高。
法律分析
不会,但要赔偿。
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没有罚款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处理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3)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事实证明,在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单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补偿,除非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且员工仍不续签。补偿数额应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