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按法律规定应给予女职工工资,包括产前检查和产前假。然而,长期休病假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试用期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女职工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产假和工资待遇,不能随意辞职或降薪。因此,在休产假期间,原工资待遇应正常发放。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给工资么?
女性怀孕期间有工资的,因为国家规定了女性如果在怀孕期间的话,那么一切的待遇的话是需要继续的进行一个发放的,毕竟女性她是比较特殊的,在这个生育期间内该享受的一些假期和待遇一样都不能少。女性怀孕期间有工资的,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二、怀孕期间休长病假可以吗?
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前假的相关规定。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有许多企业和员工遇到了一个难题: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长期休病假。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在当代的社会对劳动者,而且其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女性员工的话就是从在相关的产假,在怀孕期间的话,也是不能够随意的辞职,劳动者同时也不能够降低薪资待遇的,因此在休产假的过程当中,原来的工资待遇需要正常发放。
结语
怀孕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女性应继续享受工资待遇。劳动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权利,上海还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产前检查和产前假。然而,怀孕期间长期休病假对企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直接影响。尽管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但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考虑企业的困难。因此,在休产假期间,原工资待遇仍需按规定正常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工资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