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没有签劳动合同时辞职,只要正常付出了劳动,是有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其付清工资,但支付标准则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其实际的工作天数来算。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没有签劳动合同时辞职,只要正常付出了劳动,是有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其付清工资,但支付标准则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其实际的工作天数来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未签订,被解雇后是否有资格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被解雇后仍然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签订合同,劳动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例如,根据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具体的补偿金额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劳动合同未签订并不意味着被解雇后没有资格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仍然有权利申请相应的补偿金。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没有签劳动合同时辞职,只要正常付出了劳动,是有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其付清工资,但支付标准则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其实际的工作天数来算。劳动合同未签订并不意味着被解雇后没有资格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劳动者仍然有权利申请相应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