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界定及相关法律知识。根据FIDIC条款,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需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内容的取消、工程质量或性质的改变、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附加工作、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要求监理单位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法律分析
法律咨询:工程变更如何界定?
律师回答: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结语
工程变更的界定涉及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的修改,其具有一定强制性,需要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作为充要条件。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包括工程量增减、工程内容取消、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附加工作和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相关法律知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委托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职责等。工程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与承包单位和供应单位不得有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发包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发包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