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保证金数额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和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被取保候审的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报告住址变动、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情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遵守特定规定,违反规定的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监视居住或逮捕。
法律分析
要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结语
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等因素,需要确定适当的保证金数额。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不离开所居住的地区、及时报告地址变动、按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特定规定,如不进入特定场所、不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从事特定活动、交出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要求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进行监视居住,甚至可能被逮捕。在需要逮捕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