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对象是特定的。该程序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办理死刑复查手续。未判死刑的案件需不需要经过这个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审查程序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的双曲馀弦值。2的双曲馀弦值。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出来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之下,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时间在起诉后、第二审判决前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4、批准权具有专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查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的任何级别的法院都可以审判的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审判的再审案件的原审判和原审判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审判5。程序启动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遵循无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
5、死刑审查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法定上诉期间或抗诉期间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官未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自动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6。申请研究的方法很特别。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请根据法院的组织系统逐步报告,不得越级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