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证是否可以由他人经营?

2024-08-30 21:10:47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具有严肃的法定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持证人如需停业、恢复营业或不再从事烟草零售业务,需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有人未取得许可证而借他人证件经营香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需在原址经营,需注销原许可证并重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违规行为将导致经营资格被取消。

法律分析

不可以

香烟,在我国一直属于专卖品,只有取得许可证后,相关人员才能生产、批发、零售。如果无证而经营,则会面临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烟草证必须本人经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但在生活中,有很多人自己并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而是借他人的证件经营香烟,常见的情形有:租赁、买卖、转让许可证经营。

在此种情形下,有不少法院认为,烟草专卖许可证具有专属性,不具有随意买卖、转让、租赁等流通性,即使通过此种方式进行买卖、转让或租赁,必须经过变更登记,因此,租赁、买卖、转让许可证或者与他人合伙共同经营,属于无证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草专卖许可证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由核定的主体使用,具有严肃的法定性,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借给他人,更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如果出现该类情形的,当事人将被取消经营资格。

如果持证人短期不经营,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如果持证人不再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则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你如果想在其原址经营,则应当在其注销后,向发证机关提出新办申请,办理你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由核定的主体使用,具有严肃的法定性,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借给他人,更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如果出现该类情形的,当事人将被取消经营资格。

如果持证人短期不经营,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如果持证人不再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则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你如果想在其原址经营,则应当在其注销后,向发证机关提出新办申请,办理你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结语

烟草专卖许可证具有严肃的法定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持证人应在停业前七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如不再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如欲在原址经营,需在注销后向发证机关提出新办申请。《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上述要求,违反者将取消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