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与民法不同。民法主张过错责任,但股东出资违约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公司可通过追缴出资权、强制缴纳出资或向他人募集股份来充实资本。股东违约责任有自身特殊的处理规则,不简单照搬民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理应比照民法有关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则处理。但是,由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毕竟属于公司法领域中的问题,由于公司的组织体和公司法的社团法特点所决定,它有自身特殊的处理规则,并非民法的有关规定的简单照搬。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民法典的主要归责原则。“整个大陆法系都奉行把某程度的过错作为合同责任条件的一般原则。”虽然“在普通法国家,过错并不是构成合同责任的必要因素”,但随着履行不能理论的新发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履约不能成为当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的重要免责事由。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仍是多数国家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有关的合同立法是否采纳了过错原则,在理论界虽有争论,但通说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过错责任原则也同样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然而,就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而言,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股东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或是客观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着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客观事实,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就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追缴出资权的行使,强制股东缴纳出资,也可通过失权程序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使公司被认缴的出资得以落实,这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特殊要求。
结语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处理应参照民法债务不履行的一般原则。然而,由于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属于公司法领域,受公司组织和社团法特点影响,具有特殊处理规则,不简单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归责原则上,过错责任是主要原则,我国民法典也采纳了过错原则。然而,在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方面,多数国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股东是否有履行能力或意愿,只要存在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客观事实,股东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可通过追缴出资权、强制股东缴纳出资或通过失权程序募集股份,以实现公司资本充实的特殊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和解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和解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